本標準規定了船員注冊、船員任職崗位健康要求,以及檢查和評定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申請船員注冊的人員以及對船員任職崗位健康狀況的評定。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1533 標準對數視力表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船員注冊 seafarers registration
海事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準許申請人從事船員職業的行為。
餐飲服務船員 catering and service seafarers
在船舶上提供飲食、衛生服務的船員,包括但不僅限于廚師、服務員。
海船船員應不低于155 cm,內河船舶船員應不低于150 cm。
收縮壓90 mmHg~140 mmHg,舒張壓60 mmHg~90 mmHg。
心率50次/min~100次/min,呼吸頻率14次/min~20次/min。
采用GB 11533規定的視力表小數記錄法。雙眼裸視力均能達到0.4及以上,且矯正視力均能達到0.6及以上雙眼裸視力均能達到0.6及以上;或雙眼裸視力均能達到0.2及以上,且矯正視力均能達到0.8及以上。
采用GB 11533規定的視力表小數記錄法。雙眼裸視力均能達到0.8及以上;或者雙眼裸視力均能達到0.4及以上,且雙眼矯正視力均能達到1.0及以上。
采用白色視標測定,視野正常。
無復視。
正常。
采用俞自萍假同色表測定,無紅綠色盲。
以電測聽力計測定,雙耳裸聽力在0.5 kHz、1.0 kHz、2.0 kHz頻段上均小于等于30 dB,在3.0 kHz、4.0 kHz、6.0 kHz頻段上均小于等于40 dB單耳裸聽力在0.5 kHz、1.0 kHz、2.0 kHz、3.0 kHz頻段上平均小于等于25 dB。
正常的語言溝通能力。
雙下肢不等長不超過2 cm,脊柱側彎不超過4 cm且無明顯后凸畸形,四肢無殘缺。脊柱及四肢肌力正常,共濟運動良好。
4.12.1 患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傳染病者,在傳染期內不符合船員注冊健康要求。
4.12.2 予以限制或者禁止上船工作的常見病癥,參見附錄A。
船員任職崗位健康要求按表1的規定。
健康要求 | 任職崗位 | ||
船長和甲板部船員 | 輪機部船員及無線電操作人員 | 餐飲服務及其他船員 | |
身高 | 海船船員男性應不低于165 cm,女性應不低于160 cm;內河船舶船員男性應不低于160 cm,女性應不低于155 cm | 按4.1的規定 | 按4.1的規定 |
血壓 | 收縮壓90 mmHg~150 mmHg,舒張壓60 mmHg~95 mmHg | 收縮壓90 mmHg~150 mmHg,舒張壓60 mmHg~95 mmHg | 按4.2的規定。收縮壓90 mmHg~150 mmHg,舒張壓60 mmHg~95 mmHg |
心率、呼吸頻率 | 按4.3的規定 | 按4.3的規定 | 按4.3的規定 |
表1 船員任職崗位健康要求(續)
健康要求 | 任職崗位 | |||
船長和甲板部船員 | 輪機部船員及無線電操作人員 | 餐飲服務及其他船員 | ||
視力 | 遠視力 | 采用GB 11533規定的視力表小數記錄法。雙眼裸視力均能達到0.5及以上,且矯正視力均能達0.8及以上雙眼裸視力均能達到0.6及以上;或雙眼裸視力均能達到0.3及以上,且矯正視力均能達到0.8及以上 | 按4.4.1的規定 | 按4.4.1的規定 |
近視力 | 按4.4.2的規定 | 按4.4.2的規定 | 按4.4.2的規定 | |
視野 | 按4.5的規定 | 按4.5的規定 | 按4.5的規定 | |
復視 | 按4.6的規定 | 按4.6的規定 | 按4.6的規定 | |
暗適應 | 按4.7的規定 | 按4.7的規定 | 按4.7的規定 | |
色覺 | 采用俞自萍假同色表測定,辨色力正常 | 按4.8的規定 | 按4.8的規定 | |
聽力 | 以電測聽力計測定,雙耳裸聽力在0.5 kHz、1.0 kHz、2.0 kHz頻段上均小于等于25 dB;在3.0 kHz、4.0 kHz、6.0 kHz頻段上均小于等于30 dB單耳裸聽力在0.5 kHz、1.0 kHz、2.0 kHz、3.0 kHz頻段上平均小于等于30dB | 以電測聽力計測定,雙耳裸聽力在0.5 kHz、1.0 kHz、2.0 kHz頻段上均小于等于25 dB;在3.0 kHz、4.0 kHz、6.0 kHz頻段上均小于等于30 dB一耳裸聽力在0.5 kHz、1.0 kHz、2.0 kHz、3.0 kHz頻段上平均小于等于30 dB;另一耳裸聽力在0.5 kHz、1.0 kHz、2.0 kHz、3.0 kHz頻段上平均小于等于40 dB | 按4.9的規定以電測聽力計測定,一耳裸聽力在0.5 kHz、1.0 kHz、2.0 kHz、3.0 kHz頻段上平均小于等于30 dB;另一耳裸聽力在0.5 kHz、1.0 kHz、2.0 kHz、3.0 kHz頻段上平均小于等于40 dB | |
語言 | 良好的語言交流能力,無口吃 | 良好的語言交流能力,無口吃 | 按4.10的規定 | |
脊柱、四肢 | 按4.11的規定 | 按4.11的規定 | 按4.11的規定 | |
職業限制和禁忌 | 患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傳染病者,在傳染期內禁止上船工作。 餐飲服務船員腸道傳染性疾病病原攜帶者亦屬禁忌。 | |||
注:予以限制或者禁止上船工作的常見病癥,參見附錄A。 |
6.1 船員健康檢查應按附錄B 的要求進行,并填寫“船員健康檢查表”。
6.2 船員健康檢查結論分為合格和不合格。
A
A
A.1.1 嚴重風濕性瓣膜心臟病、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死、急性心肌炎、心包炎、心肌病等各種引起心功能不全的疾病者,禁止上船工作;無癥狀冠心病或者癥狀輕微的心臟疾患,心功能正常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一年。
A.1.2 病態竇房結綜合征、第Ⅱ度Ⅱ型及第Ⅲ度房室傳導阻滯、第Ⅰ度及第Ⅱ度Ⅰ型房室傳導阻滯伴有昏厥史、完全左束支傳導阻滯、雙支或三支阻滯、彌漫性心室內傳導阻滯者,禁止上船工作;安裝人工起搏器且半年內病情穩定者,可允許在港內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一年。
A.1.3 反復發作性陣發性室上性心動過速、心房撲動、心房顫動,頻發室性早搏呈二、三聯律,多源性室性早搏,RonT型室性早搏,各種類型室性心動過速,預激綜合癥伴有室上性心動過速,先天性QT間期延長綜合癥者,禁止上船工作;雖有房顫但室率正常、心功能正常者,偶發病理性早搏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一年;能夠排除隱患的生理性早搏或者心律失常者,不受限制。
A.1.4 心臟粘液瘤、動脈瘤、血栓性動脈炎、嚴重的動靜脈瘺、嚴重下肢靜脈曲張合并皮膚潰瘍者,禁止上船工作;血栓性動脈炎、下肢深靜脈血栓經治療一年以上未復發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一年;下肢靜脈曲張無明顯癥狀者,不受限制。
支氣管哮喘反復發作、支氣管擴張反復咯血、反復發作的自發性氣胸及各種原因引起的肺功能不全者,禁止上船工作;支氣管哮喘發作少于兩次/年、支氣管擴張近兩年內未生感染或者咯血情況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一年;自發性氣胸近兩年未復發者,不受限制。
A.3.1 消化道潰瘍合并出血、穿孔、梗阻,肝硬化失代償期或肝硬化合并食道靜脈曲張,膽囊炎、膽石癥并反復發生膽絞痛,急慢性胰腺炎,腸梗阻、腸粘連伴有明顯癥狀者禁止上船工作;早期肝硬化患者、腸粘連無明顯癥狀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一年;消化道潰瘍、膽囊炎、膽石癥、腸梗阻治愈后兩年內未出現任何癥狀者,不受限制。
A.3.2 肝移植、消化道造瘺及其他消化系統嚴重疾病者禁止上船工作。
A.4.1 腎小球腎炎、腎病綜合征、腎功能不全者禁止上船工作;腎小球腎炎、腎病綜合征治愈后兩年內未復發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一年;腎小球腎炎、腎病綜合征治愈五年內未復發者,不受限制。
A.4.2 前列腺肥大合并尿路梗阻者禁止上船工作;前列腺肥大合并尿路梗阻治愈后一年內未復發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一年;三年內未復發者,不受限制。
A.4.3 尿路結石并反復發生腎絞痛者禁止上船工作;尿路結石治愈半年內未復發者以及腎結石無癥狀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一年;尿路結石治愈一年內未復發者,不受限制。
A.4.4 腎移植、膀胱造瘺及其他嚴重泌尿系統疾病者禁止上船工作;腎移植穩定,五年內未出現排異反應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一年。
A.4.5 尿常規輕度異常,經醫學檢查未能發現隱患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尿常規恢復正?;蛘咭荒陜葻o變化者,不受限制。
A.5.1 各種溶血、出血性疾病,中度以上貧血者禁止上船工作;輕度貧血或者上述血液性疾病治愈后兩年內未復發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一年;三年內未復發者,不受限制。
A.5.2 血常規輕度異常,經醫學檢查未能發現隱患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血常規恢復正?;蛘咭荒陜葻o變化者,不受限制。
A.6.1 甲狀腺機能亢進或減退,且使用藥物控制不良者禁止上船工作;治愈后一年內未復發或者口服藥物控制良好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一年;兩年內未復發者,不受限制。
A.6.2 糖尿病血糖控制不良,或有嚴重并發癥者禁止上船工作;糖尿病需要使用胰島素控制者僅限于在港內航行船舶工作,且船舶上需配備冷藏冰箱,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半年;糖尿病必須口服藥物控制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一年;糖尿病可以通過飲食、運動控制者,不受限制。
A.6.3 其他嚴重內分泌疾病,影響正常工作者禁止上船工作。
癲癇,病理性暈厥或原因不明的意識障礙,短暫腦缺血發作,偏頭痛、叢集性頭痛、三叉神經痛,及各種引起智力或肢體活動功能障礙的神經系統疾病者禁止上船工作;經治療兩年內未復發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但不能履行值班職責,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一年。
A.8.1 夜游癥、嚴重的神經官能癥、抑郁癥、焦慮癥以及其他各種類型精神病者,禁止上船工作;經治療兩年內未復發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但不能擔任船長職務和履行值班職責,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一年。
A.8.2 藥物性依賴或持續性濫用藥物者禁止上船工作;經治療停藥后,一年內癥狀無復發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但不能擔任船長職務和履行值班職責,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一年;有確切證據表明停止濫用藥物三年內無癥狀復發者,不受限制。
A.8.3 酗酒者禁止上船工作;經治療后,一年內無戒酒癥狀發作者可允許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但不能擔任船長職務和履行值班職責,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一年;有確切證據表明戒酒后三年內無戒酒癥狀發作者,不受限制。
惡性腫瘤未治愈者禁止上船工作;惡性腫瘤治愈后兩年內各種檢查未發現復發征象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一年;五年內各種檢查未發現復發征象者,不受限制。
A.10.1 各類嚴重骨關節炎伴有嚴重功能障礙者,禁止上船工作;口服藥物能控制癥狀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一年;經治療癥狀輕微,在無藥物控制狀態下能從事日常工作者,不受限制。
A.10.2 嚴重骨質疏松癥者禁止上船工作。
A.10.3 椎管狹窄伴有嚴重癥狀者禁止上船工作;癥狀輕微,且通過口服藥物能夠控制癥狀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一年。
A.10.4 引起肌力下降小于等于四級的各種疾病者禁止上船工作。
A.10.5 習慣性關節脫位者禁止上船工作。
A.10.6 脊椎手術后脊柱不穩定者禁止上船工作。骨折愈合后雖有內固定,但無癥狀和功能限制者不受限制。
A.10.7 引起肢體平衡、協調障礙的各種疾病者禁止上船工作。
A.11.1 外耳道閉鎖、慢性非良性化膿性中耳炎及其他難以治愈的耳病,影響聽力者禁止上船工作;慢性中耳炎,口服藥能夠控制,且聽力正常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一年。
A.11.2 患有嚴重的鼻息肉、鼻腔良性腫瘤、鼻畸形等者禁止上船工作。
A.11.3 患有難以治愈影響吞咽、發聲功能的咽喉部疾病者禁止上船工作。
A.11.4 嚴重影響咀嚼功能和語言功能的口腔疾病者禁止上船工作。
A.12.1 瞳孔變形、角膜、鞏膜、虹膜睫狀體疾病、眼內肌運動障礙嚴重影響視覺功能者,禁止上船工作。
A.12.2 青光眼、白內障和脈絡膜、視網膜、視神經性疾病嚴重影響視覺功能者禁止上船工作;經治療視覺恢復到本標準水平,且船上工作不會導致病情惡化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但不能履行瞭望職責,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一年;白內障治愈者不受限制。
A.13.1 妊娠7個月以上或異常妊娠者禁止上船工作;正常妊娠7個月以內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
A.13.2 卵巢輸卵管良性腫瘤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一年。
A.13.3 嚴重的語言障礙者禁止上船工作。
A.13.4 嚴重的胸廓畸形者禁止上船工作。
A.13.5 疝氣有嵌頓危險者禁止上船工作。
A.13.6 硬皮病、嚴重銀屑病、紅皮病、膿皰瘡者禁止上船工作。
A.13.7 系統性紅斑狼瘡,以及其他結締組織疾病控制不良者禁止上船工作。
A.13.8 所有未在本附錄提及的病癥在沒有確診之前或者進行充分有效治療之前,暫時不適宜上船工作;若此類病癥已引起不可恢復的損傷,且達不到本標準要求的,應禁止上船工作;若此類病癥在惡劣環境下,極易導致進一步損害,應禁止上船工作或者限制在沿海、內河或港內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一年。
B
B
船員健康檢查表
Seafarers Medical Examination Form
姓名/ Name:
性別/ Sex:
船員類型/Category: □ 海船船員/Seafarer
□ 內河船舶船員/Seaman of inland waterway vessels
任職崗位/Rank:
出生日期/Date of Birth:
國籍/Nationality:
身份證號碼/護照號碼
ID No. / Passport No.:
聯系電話/Tel. No.:
新簽發健康證書號碼
Number of new medical certificate:
體檢須知:
1.體檢應在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員健康體檢機構進行。
2.體檢者應攜帶有效的身份證件。
3.體檢前兩天禁止飲酒,體檢前一天晚8點后禁止飲食。
4.船員健康檢查必須按照本表所列項目進行,不得減項。主檢醫師填寫檢查結果要規范,結論欄要如實寫明“合格”、“不合格”;如有限制,請列明;如不合格,簡要說明原因。
5.血常規、尿常規、肝功能、血糖、血型、胸部X線檢查、心電圖為基本檢查項目,體檢醫師根據實際健康檢查情況可增加特殊檢查。
6. 超聲波檢查僅限于有癥狀或病史者,或者年滿40歲的男性和年滿35歲的女性。
7. 有船員職業限制和禁忌證癥狀的需進行相關檢查。
8.腹部超聲波檢查項目包括肝、膽、胰、脾、雙腎,婦科超聲波檢查項目包括子宮、雙側附件。
9. 健康檢查表應附血常規、尿常規、肝功能、血糖、血型、胸部X光檢查、心電圖、超聲波檢查、聽力檢查報告,餐飲服務船員還應附大便細菌培養檢驗報告;“主檢醫師簽名”欄內必須經相應的醫師簽名,船員健康體檢機構必須蓋公章,否則無效。
10.船員健康體檢機構、船員服務機構、船員用人單位、海事管理機構應對船員醫學隱私予以保護。
11.船員應向船員健康體檢機構提供真實的醫學信息。
船員健康檢查記錄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1.是否有下列情況:有 ∨ 沒有×
1.1眼科疾病/視力障礙 □
1.2高血壓 □
1.3心臟/血管疾病 □
1.4心臟手術 □
1.5靜脈系統疾病 □
1.6肺部疾病 □
1.7血液病 □
1.8糖尿病/甲狀腺疾病 □
1.9消化系統疾病 □
1.10泌尿系統疾病 □
1.11皮膚病 □
1.12過敏性疾病 □
1.13傳染病 □
1.14疝氣 □
1.15生殖系統疾病 □
1.16妊娠 □
1.17睡眠障礙 □
1.18吸煙史 □
1.19手術史 □
1.20暈厥史 □
1.21昏迷史 □
1.22精神系統疾病 □
1.23抑郁癥 □
1.24自殺傾向 □
1.25記憶障礙 □
1.26平衡障礙 □
1.27嚴重頭痛 □
1.28五官疾病 □
1.29骨折、關節脫位 □
1.30腫瘤 □
1.31夜游癥 □
1.32其他疾病史 □
(以上內容由船員本人在體檢前填寫完成)
2.本人聲明:以上填寫內容真實。船員簽名:
3.上述情況如有存在,請詳細描述。
醫生簽名:
l 填表請用藍或黑色鋼筆,字跡清楚。
l 過去病史請寫明日期、病名、診斷醫院。
以下均由檢查醫師填寫,涂改無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The following items to be filled up by doctors, no alteration.
姓名/Name: | 性別/Sex: | 年齡/Age: | 任職崗位/Rank: | 貼近期2寸免冠白底彩照,船員健康檢查機構蓋騎縫章 | ||||||||||
五官系統(Vision&Hearing) | ||||||||||||||
裸眼遠視力: 左 右 | 裸眼近視力:左 右 | 色覺: | ||||||||||||
矯正遠視力: 左 右 | 矯正近視力:左 右 | 暗適應: | ||||||||||||
視 野: 左 右 | 電測聽力: 左 右 | 有無復視: | ||||||||||||
語言: | 其他: | |||||||||||||
意見(point of view): 聽力是否滿足要求(hearing is satisfactory) 是 Yes □ 否 No □ 視覺是否滿足要求(vision is satisfactory) 是 Yes □ 否 No □ 醫師簽名(signature of doctor): | ||||||||||||||
外科(Surgery) | ||||||||||||||
身高 cm | 體重 kg | 甲狀腺 | 皮膚 | 脊柱 | 四肢 | |||||||||
泌尿生殖器 | 淺表淋巴結 | 其他 | ||||||||||||
意見(point of view): 是否有各種限制(any limitation/restrictions) 是 Yes □ 否 No □
醫師簽名(signature of doctor): | ||||||||||||||
內科(Internal Medicine) | ||||||||||||||
血壓 / mmHg | 心律 | 脾臟 | 呼吸音 | 神經反射 | 肌力 | |||||||||
心率 次/分 | 感覺 | 肝臟 | 腎臟 | 腸鳴音 | 平衡協調 | |||||||||
呼吸頻率 次/分 | 其他 | |||||||||||||
意見(point of view):是否有各種限制(any limitation/restrictions) 是 Yes □ 否 No □
醫師簽名(signature of doctor): | ||||||||||||||
心電圖(ECG): 醫師簽名(signature of doctor): | ||||||||||||||
超聲波檢查(B-ultrasound): 醫師簽名(signature of doctor): | ||||||||||||||
胸部X線檢查(Chest X-ray): 醫師簽名(signature of doctor): | ||||||||||||||
化驗檢查(Laboratory examination): | 血型: | |||||||||||||
船員職業限制和禁忌證(Occupational restrictions and contraindication):
醫師簽名(signature of doctor): | ||||||||||||||
結論(Conclusion):
主檢醫師簽名/日期: (signature of the recognized medical practitioner /date ) (健康體檢機構單位蓋章) | ||||||||||||||
失效日期(年/月/日)/